材料4:制造业自查提纲 一、企业所得税 (一)成本费用方面 一是是否存在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二是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现象,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三是是否存在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的情况。 四是是否存在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的情况。 五是是否存在超过工效挂钩工资标准列支工资薪金的情况,或者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增的情况。 六是是否存在工资科目以外列支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七是是否存在混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情况。 八是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情况。 九是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各项准备金、公积金或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保险费的情况。 十是是否存在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中,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十一是企业的资产报损是否经过审批。 十二是捐赠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收入方面 一是视同销售的事项有无少计收入。 二是租赁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检查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股权投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五是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六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七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八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九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十一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十二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只适用2007年度 二、印花税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与关联企业之间签定包购包销合同,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3.框架性合同未记载金额,未先按5元贴花,以后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发生数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4.缴纳印花税时适用的税目税率错误,如:把租赁合同混作购销合同,造成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计算租赁合同印花时,未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纳税,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6.签定其它应税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转让产权协议。 三、房产税 重点自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是否准确: 1.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将办公楼原值申报房产税,未将消防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一并作价计入房屋原值,少缴城市房地产税。 2.部分房产在购置、装修等更新改造过程中,对房产价值有调整的未按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算,造成少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3.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城市房产税。 4.将出租房产视同自用房产,少缴房产税。 5.取得房产租赁、转租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四、营业税 1.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之外的应税劳务未足额纳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补偿收入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3.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已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4.企业以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足额申报纳税。 5.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五、土地使用税 1.申报的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准确。 2.同一企业处在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是否准确。 3.土地等级调整后,纳税申报时是否及时作相应调整。 六、车船税 当年新购入的车辆未缴纳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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