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探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5-29
摘要:)
3、建议
(1)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向从小规模纳税人(除农业生产单位、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外)购进农产品时要求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对于餐饮服务业来说,食材是主要原材料的组成部分,而食材中农产品占据的份额较大。因此,餐饮业试点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农产品的抵扣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农产品的抵扣问题历来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一大难点。本文试图通过对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梳理,给出一个思路,供大家讨论。

一、农产品抵扣方法的政策依据

1、农产品抵扣凭证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因此,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货凭证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餐饮业收购农产品如何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对于在餐饮行业没有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地区,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收购农产品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规定计算抵扣。推行核定扣除办法后,则按核定扣除办法执行。

3、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主要内容

根据“38号文”及其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并明确,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同时,还明确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的具体方法及部分扣除标准。

因此,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的凭证不再与农产品抵扣相挂钩,仅作为财务成本核算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小结】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应该注意当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的规定,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凭取得规定的抵扣凭证进行抵扣计税;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核定扣除方法进行抵扣计税。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对象没有一对一的政策文件描述,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相关政策规定可以进行判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文件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行了明确。笔者对餐饮企业可能涉及的农业产品部分进行梳理(见文后注释图),同时,对其它政策文件中对农业产品相关的界定也进行了收集(见附图)。

上述文件中,虽然(财税字[1995]52号)在前,但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之后并没有废止,并且也没有进行重新更正,笔者认为现行有效并可以按此执行。

因此,笔者认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可以开具收购发票的对象和范围是,直接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自产农产品。对于购买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销售的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在实际中,餐饮业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有一定的现实难度:一是企业内部对收购的控制有一定的难度(这属于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风险问题);二是对农户收购的是否属于自产产品的把握有一定难度(这需要企业对收购对象有实地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对于上门投售的农产品要注意相关自产产品的书面备查资料的保存);三是收购农产品可能因为数量、质量以及初步整理的不到位,导致实际收购的可能性较小(特别是对初步整理的要求可能存在差距,而餐饮部很难化大量的力量进行初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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