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规发[2021]7号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宁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07
摘要:中小企业升规奖励。自治区奖补年度新增首次由规下转为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建成当年入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入规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再追加奖励10万元。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宁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1]7号          2021-06-07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引领和带动市县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短板和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预算编制、批复并拨付资金,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定有关预算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牵头印发各项目实施方案或工作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合理制订项目绩效目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分解到具体项目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

  (三)各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推荐、拨付资金、项目管理、相关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现阶段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双创”示范项目建设等,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通过项目实施方案或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以下项目实施:

  1.“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新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奖励补助。

  2.中小企业升规奖励。自治区奖补年度新增首次由规下转为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建成当年入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入规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再追加奖励10万元。

  3.双创示范基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200万元支持;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对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每年考核评选为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能力提升。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能力提升给予支持,根据考核结果对成效明显的平台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以上等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给予30万元奖励。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维护和升级改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项目,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支持创业创新大赛及其他促进创业创新发展的项目。

  5.非公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养。非公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养主要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采取购买服务,委托培训等方式实施,每年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懂管理善经营,有社会责任感的非公经济领域领军企业家,引导企业不断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6.需要新增的支持项目,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另行确定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由其他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通过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法予以分配。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发布申报指南,对各市县推荐的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核查、政府采购等方式筛选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并对筛选结果进行审核认定。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工信厅项目计划批复下达专项资金。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发双创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指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各市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认定,对已认定的建设成效明显的双创示范基地批复支持计划,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结果和预算安排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将分配给市、县的专项资金按预算规定提前下达,市、县财政将自治区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年度预算开始后,按规定程序使用。采取因素法分配以及其他不具备提前下达条件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审核下达预算并附项目清单,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推荐上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根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各市、县(区)任务分解情况,合理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原则上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同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自治区财政厅也将适时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策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已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市、县(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须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自治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在申报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法人及控制人,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予以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各市、县(区)和项目指导,以更好实现绩效目标,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可参照本《办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细化资金管理办法,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9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公布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自治区财政厅 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6〕365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双创”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企)发〔2017〕6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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