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3]9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04
摘要: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不同管理部门的不同管理职能,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紧密配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3]98号           2003-10-4

各市州、林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信息交换对象。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按《通知》要求进行信息交换外,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也要将有关信息在同级之间进行交换。

  二、关于信息交换内容。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

  三、关于信息交换期限与上传、下传时限。为确保信息交换全面、及时、准确,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条件暂不具备的,信息交换期限,省为半年、市(州)为每季、县(市)为每月末终了1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软盘或纸质材料在同级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间交换。

  各级税务机关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要在15日内按要求进行上传、下传,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整理与核对分析。

  四、关于期初静态数据信息交换与核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2003年9月30日为时点,将所有工商登记户信息(含历史数据)进行清理,逐户填写《工商登记信息核对表》(见《通知》附表4),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交换。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将有关登记信息下传后,对属本级管辖纳税户进行报表比对与实地核查,逐户进行核对,查明数据差距形成的原因。全部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的核对情况和处理结果,各市州、林区及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4年5月底以前形成书面材料并汇总填报《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核对情况统计表》(见附表,附表略),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协调问题。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不同管理部门的不同管理职能,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紧密配合。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上述三个单位主管领导任传富、刘永东、乔文周组成。各省局主管领导因工作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新的主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组成人员为各局相关处(分局)

  负责人张裕宏(国税局)、曹桦林(地税局)、邓红星(工商局)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部门关系,研究制度办法,开辟交换渠道,解决具体问题,尽快实现信息的网络即时交换和共享。各地要比照省局作法,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协调,积极探索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我省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国税发[2003]8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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