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号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27
摘要: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以下简称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号           2023-10-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质量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将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以下称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以下简称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二、区内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申报分送集报类型的业务申报表无需填报担保信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一)区内高级认证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

  (二)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

  四、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区内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被认定为非高级认证企业的,海关应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六、解除本公告第三、四条所列情形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恢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7日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关发布           2023-11-0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在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区内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

  2023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2023年第148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为海关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的重点措施之一,《公告》深入贯彻海关信用管理理念,拓展了高级认证企业免除担保业务范围,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政策红利一:减轻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公告》发布前,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涉税货物分送集报业务,需按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给企业带来不小的资金压力。《公告》发布后,经海关同意,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免于提交担保,将极大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预计一年可为全国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减免担保金额400余亿元,助力企业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

  政策红利二:简化了业务办理手续。

  《公告》简化了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办理手续,允许企业向海关申请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一并申请适用免除担保措施,业务办理手续简单、便捷,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

  政策红利三:丰富了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提出,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公告》进一步明确,在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免除担保措施,扩大了高级认证企业免除担保范围,提升了高级认证企业经营活力,有助于吸引更多区内企业加入高级认证企业行列。

  热点问题解答:

  (一)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如何申请分送集报免除担保?

  答: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向所在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申请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申报分送集报类型的业务申报表时无需填报担保信息。

  (二)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出现哪些情形可能会被海关暂停适用免除担保措施?被暂停后如何恢复适用?

  答: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被认定为非高级认证企业的,海关暂停其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区内高级认证企业有以下两种情形的,海关可以暂停其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1.区内高级认证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

  2.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

  待企业解除上述所列情形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恢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三)区内企业为非高级认证企业,区外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是否可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答:否,区内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经海关同意,方可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