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14
摘要: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我省自2024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以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7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无需重新申报;用人单位部分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4年度缴费工资的,应当于2024年7月向税务部门申报此部分职工2024年度缴费工资。

  2024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新增职工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新增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

  四、系统升级停机切换时间

  由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请用人单位根据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6月21日18时至2024年7月2日8时,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线上线下所有业务。

  (二)医疗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6月21日18时至2024年 7月2日8时,暂停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线上线下参保登记相关业务,具体包括: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暂停参保,人员终止参保,在职转退休,单位信息维护,参保人员信息维护,单位应收核定等涉及人员参保信息和核定缴费类的业务。除上述业务外其他医保业务不受影响。

  (三)税务部门将于2024年6月26日18时至2024年7月2日8时,暂停办理全省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等各项业务。

  (四)2024年7月2日8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其他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医疗保险其他问题可拨打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电话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采用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不同险种、不同缴费人群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缴费人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缴费人提供“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缴费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2024年度缴费工资,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继续沿用,缴费人有特殊情形需调整年度缴费工资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予以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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