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07
摘要:企业应当审慎选择经营正常、诚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准备好支付专项审计/鉴证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注意事项:

  1.发证日期为2022年、2023年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2.发证日期为2021年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及重大变化的,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后,再申请认定;3.异地整体迁入且2024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事项后再申请认定。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评价入库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须获得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二、申请程序

  (一)申报企业登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tyrz.chinatorch.org.cn/)完成注册登记并获取系统注册号。已注册企业完善企业信息。

  (二)申报企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sbs.sz.gov.cn/apply/ui/59070699331442003005000440300)完善企业信息,在线完成申报书填报,提交后下载申报书(以系统打印为准),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并加盖骑缝章)彩色扫描上传系统。

  三、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2.研发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立项证明文件,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4.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

  5.参与标准制定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6.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填报人员签字加盖公章、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原件扫描)。

  (二)按要求提供附件清单材料。

  1.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

  2.申请书封皮盖章扫描件;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原件扫描上传)。报告须带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

  4.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纳税申报表请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下载);

  5.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审计/鉴证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原件扫描上传)。专项审计报告须带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专项鉴证报告须带有经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sfw/#/logi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税务局相关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①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须在深圳市税务局公布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名单内(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tzgg/202405/4f77ae908c2a4c48b7cb0670a1a87ae7.shtml)。

  重要提示:企业应当审慎选择经营正常、诚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准备好支付专项审计/鉴证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6.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相关证明材料(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提供企业职工上一年底社保清单、科技人员学历证书等;

  8.能反映知识产权核心支撑作用的,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

  9.企业承诺书(样本可在申报系统下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无纸化申报,专家评审依据以电子材料为准。申请企业提交电子材料后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但需打印装订一套完整纸质申请材料并加盖印章后自行存档待查(存档时间不少于六年)。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存档纸质申请材料进行抽查或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提供,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与电子申请材料不一致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处理。

  四、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

  (一)申报受理时间: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填报后不愿申报当前批次,可选择保存不提交,待下一批次再提交,但在该批次申报时间截止后已提交的不予退回。

  第一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4年6月13日--2024年7月12日(截至18:00)

  第二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4年7月17日--2024年8月23日(截至18:00)

  第三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29日(截至18:00)

  (二)咨询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6610015、88102613、88102087。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88103192、88103249。

  市税务局:83876901、12366。

  五、注意事项

  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并承诺在申报及审核过程中不与第三方机构以实际获得资质认定或财政专项资金为条件签订合同;不通过向参与审核工作人员输送利益,违规违法提前获取审核信息。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单位违反自主申请承诺等情形并经查证属实的,我局将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7日

  备注:

  1.知识产权: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获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交只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的承诺书。知识产权主要是2021年-2023年取得。

  2.财务会计报告:2022年10月1日前,已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使用带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标识的报告申报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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