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5]16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14
摘要: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应缴纳的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由彩票发行机构代扣代缴或受托代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163号         2005-09-14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的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应缴纳的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由彩票发行机构代扣代缴或受托代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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