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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