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永南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列支许可商标产品市场推广费问题的批复(节录)[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0]第689号 1990.1.1
这些推广费实际上是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支出,应属于“孩之宝”商标使用权转让费的组成部分。 上述提成费和市场推广费,可以准许合营企业列支。合营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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