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受理和审批(备案)纳税人申请的税收减免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备案)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造成审批、备案登记错误的,或者企业既未申请办理减免或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未按规定组织税款入库且又逾期办理减免手续的的,应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未依法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履行减免税申报义务和报送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或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税、免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税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作出减免税决定,越权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税收减免的,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减免决定的,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区局在办理税收减免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有关税政部门报告,由市局税政部门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政策减免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收减免事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需符合授权委托的相关规定,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规〔2010〕1号)和《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19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附件1、税收减免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图(1-2) 附件1-1报批类税收减免事项流程图 附件1-2备案类税收减免流程图 附件2、税收减免受理审核审批环节文书样式(1-12) 附件2-1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资料接收单 附件2-2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2-3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2-4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2-5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 附件2-6税收减免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 附件2-7税收减免不准予通知书 附件2-8税收减免备案不准予登记通知书 附件2-9税收减免审核(审批)中止通知书 附件2-10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 附件2-11延长税收减免审批期限告知书 附件2-12税收减免资料审核问题反馈通知单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件4、审核审批意见书及会议纪要样式(1-3) 附件4-1税收减免审核意见书 附件4-2税收减免核准(审批)意见书 附件4-3审议委员会税收减免审议会议纪要 附件5、文书编码规则 附件6、税收减免审核审批表样式(1-3) 附件6-1税收减免申请审批表 附件6-2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 附件6-3其他优惠事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 附件7、台帐与报表样式(1-15) 附件7-1税收减免申请资料流转登记台帐 附件7-2税收减免台帐 附件7-3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台帐(1-4) 附件7-4个体税收减免台帐 附件7-5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费统计表 附件7-6减免税统计表 附件7-7困难减免税统计表 附件7-8税收减免受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7-9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户数统计表 附件7-10营业税分项目分税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附件7-11企业所得税分项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附件7-12财产行为税分项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附件7-13年分地区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附件7-14年分经济性质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附件7-15年分行业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附件8、税收减免申请资料流转单 附件9、土地增值税免税项目清算表 附件10、企业近二年缴纳地方税费情况表 附件11、困难减免税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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