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3]13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04
摘要: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浙江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132号        2003-11-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4月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三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失效。
  4.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精神,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浙江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条款修订]2004年1月1日起,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条款修订]对已经审批过的免税饲料项目,可由各县(市)国税机关审核后继续予以免税。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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