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4]29号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6
摘要: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4]29号      2014-1-26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水利厅、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免收我省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免征堤围防护费,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缴费的,不再调整;未缴费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