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中小白酒制造企业:三个税种存在共性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罗培伦 周挺 杨俊帆 人气: 时间:2022-08-05
摘要: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中小白酒制造企业仍呈现“小、散、弱”的特点,税收遵从度还不够高。近期,贵州省税务部门结合白酒制造企业的经营特点,梳理了这类企业不同税种的常见风险点。

  近日,中国酒业协会发布2021年酿酒产业经济数据。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酿酒产业规模以上企业总计1761家,实现产量5406.85万千升,同比增长3.95%。随着白酒市场的不断发展,全国多个白酒产地在引导提升白酒生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标准化生产、规范化运作、绿色健康发展等方面制定了中长期规划,白酒制造企业地域集中性持续加强,产业集群不断壮大。但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中小白酒制造企业仍呈现“小、散、弱”的特点,税收遵从度还不够高。近期,贵州省税务部门结合白酒制造企业的经营特点,梳理了这类企业不同税种的常见风险点。

  增值税风险:重复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根据白酒生产存放周期长和销售分散的特点,按照白酒生产农产品的单位耗用量,发布了关于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相关公告,确定了白酒制造企业实行按投入产出法计算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标准。

  但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未按规定将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在销售白酒时,这些纳税人又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导致重复违规抵扣进项税额。

  ◎典型案例◎

  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甲白酒生产企业2019年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票面金额975.18万元,对应税额94.43万元。通过分析该企业的申报数据,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在报送《投入产出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的同时,未对农产品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存在重复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控建议◎

  白酒制造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应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同时注意原材料明细账是否完整规范,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的测算是否符合规定,原材料购进金额是否真实可靠。

  消费税风险:成立多级销售公司逃避纳税

  部分白酒制造企业往往在成立一级关联方销售公司之后,再设立二级甚至多级关联方销售公司,且销售公司均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生产企业以成本价甚至更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一级销售公司,再由一级销售公司以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或按照固定利润率测算得出的销售价格,转售给下级销售公司。层层转销后,末级销售公司才统一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而生产企业也不是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公司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只是按照销售给一级销售公司售价的一定比例,确认消费税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人为降低消费税的税基。

  ◎典型案例◎

  税务人员在对乙白酒制造企业进行消费税纳税情况分析时发现,该企业消费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其一级销售企业B公司的销售价格。但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乙企业生产的白酒产品,在出厂环节全部销售给关联企业B公司,后者又将绝大部分产品销售给C公司,C公司的白酒商品则销往全国各地。通过关联数据分析,税务人员确认,C公司实为乙企业的二级销售公司。据此,税务人员判定,乙企业消费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应以C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为基础确认。最终,乙企业按C公司的对外销售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补缴了相应税款。

  ◎风控建议◎

  白酒制造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申报时,要及时填报相关的价格信息。尽管根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的规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60%以下,才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但这并不意味着申报的计税价格高于对外售价的60%,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没有及时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税务机关将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对企业征收消费税。

  与此同时,企业还需正确申报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制造企业自行申报,省级税务机关核定。企业申报时,应依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综合考量。

  所得税风险:封坛酒未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当前白酒制造企业存在一种新的销售模式,即封坛酒销存。消费者预定白酒后,并不要求白酒制造企业立即出库发货,而是就地封存,每年由购买者向销货方支付一定的仓储保管费,达到一定年限或条件后,再将产品发出。部分企业收取封坛酒预收款或定金后,将款项记入“预收账款”。在发出产品后,才确认应税收入。有的企业还通过“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存在延迟计算收入,或通过往来核算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风险。

  ◎典型案例◎

  税务人员在实地核查环节,发现丙企业存在大量陶瓷坛存放封坛酒,且封坛酒坛上标注了购买人姓名、时间、数量及品牌。通过翻阅账簿发现,该企业均未确认收入,存在少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风险。后由税务人员实地盘库后,辅导该企业自查补缴了相关税款。

  ◎风控建议◎

  一些白酒制造企业认为,封坛酒等货物尚未发出,自己收取的货款只能算是预收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收入,可以不予确认。但是,白酒制造企业销售封坛酒并收取了购买方货款,意味着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无论货物是否发出,企业均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提醒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算时应注意准确区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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