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4]7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6
摘要:对长期不经营且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年,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若纳税人恢复经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应调整为按季。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4]74号       2014-08-26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研究会秘书处:

  为顺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同时结合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5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通知》(青政发[2014]20号),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和管理

  (一)简化税务登记手续

  1.继续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在目前我市税务登记已实现国、地税机关联合办理和地税系统“全市通办”的基础上,各基层局可积极探索与当地国税机关增加与税务登记相关的联合办理业务,同时市局将积极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促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作的开展。

  2.简化办理税务登记资料提供。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可不进行实地核查。

  3.推进税务登记即时办理。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4.继续推行税务登记“免填单”等方式。在现有网上税务登记预受理、税务登记“免填单”的基础上,基层局可根据获取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等信息内容,直接赋予市场主体纳税人识别号,推送给纳税人签字确认。

  基层局可以探索推行预填单、勾选等方式,补充采集国标行业、登记注册类型等税务机关所需的数据,以核定应纳税种等事项,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同时明晰征纳双方责任。

  (二)配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1.做好“一照多址”税务登记。根据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即“一照多址”。为配合工商部门相关登记制度改革,对于纳税人存在“一照多址”情形的,基层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证上“住所”等内容要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一致。

  2.做好“一址多照”税务登记。工商部门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即“一址多照”,基层局在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根据纳税人住所(经营场所)具体情况做好房产、土地税源信息采集。

  (三)简化纳税申报

  1.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由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牵头,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制作统一的纳税申报告知专栏,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办税服务厅要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自用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价计税的房产,房产税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年。

  3.对长期不经营且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年,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若纳税人恢复经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应调整为按季。

  (四)实施“一站式”办理

  1.全面推行税务登记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对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办结,实施事后登记事项税收风险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和其他科室发现纳税人有税种登记变更事项应统一提请办税服务厅办理,以提高登记事项大厅前后台衔接效率。实行“一站式”办理后,税源管理部门仍应按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发现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等内容发生变化影响税种登记的,应及时提请办税服务厅办理税种登记变更。

  2.全面推行发票领用事项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对票种登记、发票领用数量等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对发票领用改事前核查为事后税收风险管理,提高发票领用事项大厅前后台衔接效率。

  3.为推进税务登记、发票领用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市局将改变目前“大集中”系统登记、发票、申报类涉税事项普遍推送、普遍核查的运行方式,结合新的“大集中”任务管理系统上线,全面推行通过事后筛选、重点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

  二、做好后续的税收管理和服务

  1.加强税务登记后续监管。在税务登记环节需要采集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资料,要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税源登记等环节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2.基层局要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对税务登记简易变更,基层局要做好纳税人网上自行变更的宣传及管理工作。

  3.做好税收风险常态化管理。在实施税收创新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市局将逐步完善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基层局要针对纳税人信息开展分析比对、风险排序、风险应对等工作,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开展纳税评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三、做好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保障工作

  各基层局要加强对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落实保障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纳入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的督导、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各基层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5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通知》(青政发[2014]20号)及市局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收管理的完善和创新。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所遇问题及解决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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