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14]3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27
摘要: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我省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和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被列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港口。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税[2014]36号            2014-10-27

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太仓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金陵、苏州、连云港、太仓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我省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和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被列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港口。为落实好此项政策,及时做好对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审核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政策适用条件

  (一)运输企业应为在海关注册有效的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

  (二)运输企业在启运地(即龙潭港、太仓港、连云港港)与离境地(即洋山保税港区)之间应设有直航航线(中途不得停靠)。

  (三)运输工具应为在海关注册有效的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且配备有导航定位和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应能监控船舶的航行和停靠情况,且具有3个月的存储功能)。

  (四)运输工具应为企业自有,对于企业租赁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审核报送要求

  (一)由当地海关牵头组织当地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条件共同审核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申请资料,并对相关运输工具进行现场验核。

  (二)由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和海关共同审核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包括新增和删除的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名单),并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前将《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附件1)和《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附件2)汇总上报至省国税局。省国税局会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联系人:江苏省财政厅 刘捷,电话:0258363371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陈克建,电话:02583501312;南京海关  熊维峰,电话:02584422691。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1-2 

  1.江苏省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

  2.江苏省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