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18-06-06
摘要: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

  1、“甲供材”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

  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

  (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另外,简计税方法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先备案后享受,不备案不享受。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企业只要将有关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料交到当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有关“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第三,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

  (2)分析结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的税收法律规定,关于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问题,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建筑企业在发生“甲供材或甲供工程”业务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决定权在于发包方而不是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第三,在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建筑合同中“材料与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第四,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偿协议是有效的协议,但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从在审计的角度看,以招标文件为主,而不是以建筑合同为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第五,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偿协议是有效的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第六,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方提供钢筋、混凝土、彻体材料和预制构件中的任一种材料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3)工程计价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另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基于以上工程计价的规定,发包方在进行工程造价概算时,是依据“(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11%)”作为计价依据。其中2018年5月1日之后11%调整为10%。

  通过以上涉税政策分析,当出现“甲供工程”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必须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11%)”作为计价依据;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必须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10%)”作为计价依据.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依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2018年5月1日之后选择10%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计征增值税)。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施工企业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因此,审计部门在工程审计中,绝对不能认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就认为建筑企业出现漏增值税的结论,而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作为终审价,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否则,这种审计方法既破坏了我国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法律规定,又破坏了我国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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