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函[1997]6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硅石适用单位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03
摘要:你局《关于石英砂、硅石如何适用资源税额的请示》(商地地税发[1997]073号)收悉。经了解硅石与石英石(石英砂、硅砂)为同一种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确定中英砂资源税单位税额为3元/吨,硅石资源税单位税额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按3元/吨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硅石适用单位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1997]66号          1997-06-03


商洛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英砂、硅石如何适用资源税额的请示》(商地地税发[1997]073号)收悉。经了解硅石与石英石(石英砂、硅砂)为同一种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确定中英砂资源税单位税额为3元/吨,硅石资源税单位税额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按3元/吨执行。

  此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0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