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一[1997]1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17
摘要: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工作的开展情况,省局将在适当时机将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届时在全省范围内将停止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11号            1997-03-1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1997年税务机关是否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由各市、地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认证审核并予以抵扣税款。

  二、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工作的开展情况,省局将在适当时机将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届时在全省范围内将停止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3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