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7]28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12-26
摘要: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电子申报纳税手续,擅自在征管系统中修改删除涉税信息,开具虚假电子转账完税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7]280号             2007-12-2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和推进电子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化纳税服务。各单位在推广电子申报纳税过程中要加强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熟悉电子申报纳税业务流程,掌握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的使用方法,建立和畅通技术援助热线,及时解决纳税人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涉及的部门众多,各单位要统筹兼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一方面要明确部门内部分工,各司其职,另一方面要注意加强与当地财政、国库及各商业银行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电子申报纳税工作。

  三、积极稳妥推进。全市电子申报纳税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对网上(电话)申报方式,现阶段主要在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中推行,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面推广。

  四、及时反馈情况。各单位在推进电子申报纳税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纳税人快捷申报纳税,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电子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接收后由财税库银联网系统转发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纳税人指定的账户上扣缴税款并划转入库,从而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主要包括: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定期定额户集中批量扣款(以下简称“双定委托缴款”)。

  第三条 网上(电话)申报纳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双定委托缴款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纳税人。

  第四条 电子申报纳税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缴纳当期正常的税款(包括各种基金、费,下同)。纳税人申报缴纳缓欠税款、被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等非当期税款不适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须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地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支持和鼓励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并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申报纳税方式的申请和确认

  第六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并按要求填写《申报缴税方式登记(变更、注销)审批表》(附件1)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纳税人类型、会计核算水平和纳税规范程度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

  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特殊情况下,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变更。

  第七条 选择网上(电话)申报方式并实行电子纳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附件2,以下称“三方协议”),授权银行根据三方协议和税务机关转发的电子申报信息从其指定的账户上划缴税款。

  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不能实行电子纳税。

  第八条 采取电子申报纳税的双定户,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授权银行根据三方协议和税务机关转发的核定应纳税额信息定期从其指定的账户上划缴税款。

  第九条 签订了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可同步完成申报和缴款两项义务,即当成功缴纳相关税款的同时视同履行了纳税申报义务。当银行划款不成功时,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属于纳税人责任的,可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签订三方协议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在重庆地税网站下载《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协议书上正确填写各项信息,并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丙方(金融机构)留存联上签章,并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送开户银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同时在三份协议书上签章并留存一份,将其余两份退还纳税人。

  (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将退还后的两份协议书送主管税务机关校验。

  (六)税务人员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发起三方协议验证,系统校验通过后在两份协议书上签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实施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期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名称、开户银行或指定缴款账号变更的,必须填写《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附件3)终止原协议。如需重新选择电子申报纳税,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二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终止三方协议的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在重庆地税网站下载《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协议书上正确填写各项信息,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三)税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征管系统中录入协议终止日期,系统校验通过后,在丙方(金融机构)留存联上签章,并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送开户银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在三份协议书上签章并留存一份,将其余两份退还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将退还后的两份协议书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后,双方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三方协议终止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税务机关或开户银行的原因需要终止三方协议的,应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协议第三方。

  第三章 网上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经核准采取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登录互联网“重庆地税网站”上的“网上办税系统”,办理网上申报纳税业务。

  第十六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选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入重庆地税网站的网上办税系统。

  (一)以重庆市政府认可的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签发的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登录。

  (二)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顺序号(识别号)加密码方式登录。

  第十七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愿选择是否安装使用CA证书,并将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备案。

  CA证书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与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协商确定。

  为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以及交易实体身份的真实性,签名信息的不可否认性,提高网络运用的安全性,税务机关应支持和鼓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使用CA证书。因未使用CA证书而导致的资料泄密、信息被篡改等安全风险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承担。

  第十八条 网上申报的申报日期以网上办税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签订了三方协议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选择网上办税系统中填写的纳税申报记录发出缴款指令,由申报系统将电子申报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发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指定的账户中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

  第四章 电话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经核准采取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拔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入重庆地税的电话报税系统,并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输入数据完成当期纳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电话申报的申报期限按税种的法定申报期限为准,具体申报日期以电话申报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缴税确认后,由申报系统将电子申报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发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指定的账户中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

  第五章 双定委托缴款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采取双定委托缴款方式的纳税人,应确保在纳税申报期内,其指定的缴税账户中存有足够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期内税务机关将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信息传递给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按照接收的扣税信息直接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需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前将定额调整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可以多次发起批量扣税请求,以提高扣缴成功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其它申报管理规定,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268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申报纳税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地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一)接税务机关通知,网上(电话)申报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二)通过网上(电话)申报系统申报缴款不成功。

  (三)需要缴纳缓欠税款、被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

  (四)代开发票需要缴纳的税款。

  (五)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完税凭证的开具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电子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开具完税凭证。电子申报纳税成功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到开户银行领取加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纳税费的会计核算凭证。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可持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章和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电子转账完税证”)。电子转账完税证不能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电子转账完税证时,应将《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所载缴款记录与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税款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戳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在换开台账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涉税资料报送及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进行电子纳税申报时,仍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开通涉税资料电子报送功能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通过CA证书认证并经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涉税资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未经数字证书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的,仍需按照规定填写(打印)和纸报送质涉税资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纸质财务会计资料的报送种类和期限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33号)办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未经电子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和涉税资料数据不一致的,以纸质涉税资料的内容为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双定委托缴款的纳税人涉税资料的报送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电子申报户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要认真审查核实。重点审查的内容应包括: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纸质资料中计税依据与电子申报数据、纳税情况与其发票使用情况的符合性等。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将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登记资料、三方协议书和纳税申报资料等分户装订存档。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渝地税发〔2006〕29号)有关要求对电子申报纳税产生的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缴款数据进行管理,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操作失误而错误申报或重复申报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抵缴税款)事宜。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服务,做好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培训辅导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电子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登录网上(电话)申报系统的初始密码由税务机关或数字认证中心提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初次使用时必须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忘记网上(电话)申报密码的,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重设密码。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修改或重设CA证书密码须与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联系。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查看征管系统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电子申报纳税的情况,提醒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结束前办理申报缴纳事宜。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需要变更征收机关代码的,必须提前与当地国库部门和市局联系,提请市人行修改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公共数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办理其他纳税事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多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受托开户银行责任,造成少划或多划税款以及税款解库不及时的,开户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电子申报纳税手续,擅自在征管系统中修改删除涉税信息,开具虚假电子转账完税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流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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