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2006]5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09
摘要:鉴于房地产交易中存量房纳税申报价格过低的现状,为加强我市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对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准明确如下: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准的通知

青财税[2006]59号          2006-10-09

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

  鉴于房地产交易中存量房纳税申报价格过低的现状,为加强我市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对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准明确如下:

  一、住宅房屋

  计算公式:[用地级别地价+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1-使用年限*2%)]

  *建筑面积

  其中,用地级别地价为:

  一级:4,160元(含相关税费,下同)

  二级:2,862元

  三级:2,364元

  四级:1,622元

  五级:1,379元

  六级:1,020元

  七级:950元

  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为:

  混合,砖木:866元/平方米(含相关税费,下同)

  钢、钢混,其他:1,386元/平方米

  本计算公式中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50年以上的按50年计算。

  二、商业及其他用房

  计算公式:[用地级别地价+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1-使用年限*2%)]*建筑面积

  其中,用地级别地价为:

  一级:6,721元(含相关税费,下同)

  二级:4,520元

  三级:3,001元

  四级:2,607元

  五级:2,225元

  六级:1,761元

  七级:1,228元

  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为:

  混合,砖木:866元/平方米(含相关税费,下同)

  钢、钢混,其他:1,386元/平方米

  本计算公式中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50年以上的按50年计算。

  本标准只作为征收机关对房屋交易征税价格的参考,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将此作为房屋交易价格的依据

  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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