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准的通知 青财税[2006]59号 2006-10-09 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 鉴于房地产交易中存量房纳税申报价格过低的现状,为加强我市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对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准明确如下: 一、住宅房屋 计算公式:[用地级别地价+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1-使用年限*2%)] *建筑面积 其中,用地级别地价为: 一级:4,160元(含相关税费,下同) 二级:2,862元 三级:2,364元 四级:1,622元 五级:1,379元 六级:1,020元 七级:950元 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为: 混合,砖木:866元/平方米(含相关税费,下同) 钢、钢混,其他:1,386元/平方米 本计算公式中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50年以上的按50年计算。 二、商业及其他用房 计算公式:[用地级别地价+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1-使用年限*2%)]*建筑面积 其中,用地级别地价为: 一级:6,721元(含相关税费,下同) 二级:4,520元 三级:3,001元 四级:2,607元 五级:2,225元 六级:1,761元 七级:1,228元 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为: 混合,砖木:866元/平方米(含相关税费,下同) 钢、钢混,其他:1,386元/平方米 本计算公式中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50年以上的按50年计算。 本标准只作为征收机关对房屋交易征税价格的参考,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将此作为房屋交易价格的依据 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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