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2]28号 2002-0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中心支行、辽宁省邮政储汇局、辽宁省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辽宁省各其他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分别在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汇总表报送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将统一印制新的扣缴报表,并于近期内发给扣缴义务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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