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对大型律师事务所施行税收普惠政策建议[第827号]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31
摘要: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减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局作为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我们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好现行有效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对大型律师事务所施行税收普惠政策建议[第827号]的答复

徐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大型律师事务所施行税收普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可以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减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局作为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我们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好现行有效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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