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22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2-14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5]224号          1995-12-1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1995年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增值税培训会议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商业企业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如果销货方每次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按上述金额付足款项的,该笔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

  二、[条款废止]“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包括国有森林采伐企业、国有林业运输企业、国有木材代销企业和国有木材加工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国有木材加工企业,凡是利用符合财税字3号通知所列标准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可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对所辖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凡符合财税字3号通知规定标准的,应按月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1995年1-11月可汇总填报),《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应于1995年底前将1995年1月至11月的已征增值税税款退还给木材加工企业。

  各局应对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1996年1月底前将1995年度《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上报市局税政管理一处。

  附件1:《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退税申请表》(略)

  附件2:《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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