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部分修订] 股转系统公告[2015]91号 2015-10-16 税屋提示——依据股转系统公告[2020]171号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自2020年3月6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并重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16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5年10月修订) 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东开户 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 二、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 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三、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 申请挂牌公司在审查期间对第一次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时,无论是否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情形,均需向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加盖主办券商公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的WORD版本;存在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情形的,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中应列示发行完成后的股东及持股数量。 除法定限售股份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存在自愿限售股份情形的,应根据《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协助出具自愿限售登记函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65号)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和自愿限售股东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扫描件),并提交主办券商出具的审查意见(扫描件)。 四、领取同意挂牌函和缴费通知单 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接到领取通知后,于第二个转让日派人持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领取《同意挂牌函》和《缴费通知单》。 五、缴费 根据《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六、领取发票 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后,申请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fapiao@neeq.com.cn发送准确的收信人姓名、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全国股转公司将以中国邮政EMS形式向申请挂牌公司寄送发票。 七、办理信息披露 (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后,主办券商应协助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开转让说明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4.法律意见书; 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 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1-7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 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披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在该页面,系统将自动抓取“七(一)1-7”列示的文件,券商需要上传同意挂牌函等其他披露文件;确认无误后,选择披露日期,点击“披露”,系统将在转让日的15:30后在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进行披露。 (三)更正公告 文件披露后,不得随意更改、替换或撤销。如确需修改,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更正公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主办券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如涉及法律意见书更正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涉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更正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上述文件均需加盖公章;经挂牌业务部确认后,发布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凡涉及公司股票挂牌时股东所持可流通股份数量、行业种类及代码更正的,更正完成后,申请挂牌公司方可办理挂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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