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租赁期提前结束,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该问题分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账务处理。 一、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出租方的会计处理,在执行新租赁准则后,依然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一)经营租赁 在经营租赁模式下,租赁期结束的,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租方涉及到支付或收取违约金,退还押金等业务。 1.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押金 借:长期应付款-押金(冲平) 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收取违约金并退还多余的押金 借:长期应付款(冲平)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说明:出租方收取违约金的,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根据租赁服务一样的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还需要细分为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等。 1.直接租赁且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银行存款等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冲平) 长期应付款-押金(冲平)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银行存款等(退还押金等) 2.直接租赁且不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银行存款/融资租赁资产等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长期应付款-押金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银行存款等(退还押金等) 3.售后回租的 (1)售后回租但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长期应收款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售后回租,且资产属于实质销售的,参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分为是否退回租赁物等,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二、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使用权资产的 1.租赁物所有权不转移的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冲平) 银行存款 长期应收款-押金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说明:实务中也有将支付或收到的违约金,一并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不单独体现(下同)。 2.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冲平) 固定资产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冲平) 银行存款 长期应收款-押金(冲平)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冲平) 累计折旧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二)售后回租 1.售后回租资产不实质销售的 借:长期应付款(冲平)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2.售后回租且资产属于实质销售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需要结合资产是否退回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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