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空白点的政策适用

来源:税收实战 作者:税收实战 人气: 时间:2022-03-08
摘要: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一、新设立企业,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后的政策空白点

  (一)“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新设立企业的“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怎么办?

  1、“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1)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当月及之前”,怎么办?

  这个地方,有上面的处理规定。关键是怎么理解。

  即这句话:

  “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2)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当月“至6月30日期间”,怎么办?

  这个地方,政策没有规定。

  属于空白。

  二、空白处有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例7:F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笑。

  解读中的这句话: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在《公告》中,找不到。

  再看一遍“《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看看有没有这个规定: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三、分析

  1、当年的汇缴结果,可以确定当年下半年、次年上半年的“六税两费”优惠。

  2、新设立企业,当年的上半年不是根据汇缴结果确定。大致时段可以划分为:

  (1)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2)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3、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又分为:

  (1)当月

  (2)当月到上半年末

  4、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这个结果,只能确定下半年、次年上半年的优惠资格。

  没有规定当月,当月至上半年末的优惠处理办法。

  这里,政策确实出现了空白。

  5、这个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看似明确了一下,

  其实和没说差不多。

  因为当年的汇缴结果,确定的优惠时间段,不在“申报当月及之前”。

  仍然属于政策空白区。

  仍然没有规定。

  6、政策解读中,倒是说的很明确。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只是,它说的依据,确实找不到。

  四、结论

  政策解读中的例6、例7,贯彻了如下原则:

  1、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后,在政策空白区,可以享受优惠。

  2、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后,在政策空白区,不能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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