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规[2021]2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推进企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08
摘要: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高新区管委会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推进企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高管规[2021]2号        2021-6-8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及有关单位:

  《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推进企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及其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推进企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进一步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强化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济发展后劲,有效推动高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经高新区认定的智能制造服务商和智能制造服务平台,以及经高新区备案的金融服务机构。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提质增效。

  第二章 鼓励做大做强

  第四条 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

  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含)、且已申请市级技改政策的工业企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市、区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2021年度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足。

  第五条 鼓励小企业上规模

  对2021年度产值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持续纳入归上企业统计满3年的再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对2021年度工业产值较前三年最高产值的增量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且较前三年最高值增长超10%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增量部分的2‰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本条款与“鼓励小企业上规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差。

  第七条 支持企业无尘车间建造

  对2021年度建造无尘车间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洁净等级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的工业企业,可按不超过造价的2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鼓励智能制造

  第八条 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

  1.支持工业企业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采购设备。对2021年度设备投资低于500万元的,按其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采购设备总额的1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如已获得市“三高”政策补助的项目,可按市区两级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足。

  2.对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购买整体解决方案(含工业软件)或诊断服务的工业企业,按其在2021年度通过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实际购买总额的4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智能制造服务商集聚高新区

  对落户高新区且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的智能制造服务商,按其2021年度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予以奖励,智能设备类、整体解决方案类(含工业软件)分别按项目实际发生总额的0.5%、1%予以支持,单家服务商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打造智能制造示范工程

  1.鼓励企业开展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打造一批具有柔性、智能、精细化生产能力的示范工厂。对2021年度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三级、四级、五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2021年度获评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参照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三级、四级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含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时,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

  2.引导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国际一流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鼓励龙头骨干企业按照“灯塔工厂”评选标准打造智能工厂,对被世界经济论坛认定为“灯塔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建设

  对整合国内外优质智能制造服务资源,并为园区非关联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制造产品和服务的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可按园区工业企业2021年度通过其实际购买设备和服务总金额的2‰给予智能制造服务平台运营商奖励,单家平台运营商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四章 鼓励产融结合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高新区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产品,服务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对2021年度向中小微企业放款金额1亿元(含)以上(受益企业户数不少于80家)的驻厦银行机构,按2021年度中小微企业实际放款总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2021年度向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按2021年度中小微企业实际增信融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2021年度向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融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融资租赁公司,按2021年度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通过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投资高新区中小微企业。2021年度向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其获得市金融局个税奖励(高管在该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个税完成各类汇算清缴和市级奖励等抵扣后,按区级实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优化“税易贷”金融业务

  1.设立资金风险池。高新区财政(以下简称“区财政”)为合作担保机构和银行分担“税易贷”风险,补偿贷款本金损失的50%。区财政对合作机构累计净补偿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则停止代偿。

  2.优化保费利息补助。对纳税信用等级在C级(含)以上的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单家企业在所有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按其通过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税易贷”的业务情况予以一定支持。(1)对入驻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的合作担保机构,可按"税易贷"业务的实际担保金额予以分档补助:担保金额低于500万元(含)的按2%予以补贴;担保金额超过500万的,500万以内部分按照2%予以补贴,超过500万部分按照1.5%予以补贴。(2)对贷款结清的企业,按企业实缴利息的5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承诺自首次申领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否则返还全部扶持款项。

  第十六条 本政策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以及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的政策)。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获得奖励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高新区管委会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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