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9]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3号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22
摘要: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3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399号        2019-05-22

尊敬的杨瑞代表:

  您和张永清等22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第20190333号)收悉。我局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该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若不再经营,可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通知》明确以下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优化措施:一是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若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可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通知》进一步简化了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通知》进一步减少了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好相关规定,确保2019年7月1日顺利施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了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极大方便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也无特别要求。

  感谢代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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