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9
摘要: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5-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电信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施前,我省试点纳税人以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以及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条件进行确认,并以此表作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申请资料。

二、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