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之间设备转移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纪宏奎 作者:纪宏奎 人气: 时间:2017-05-07
摘要:问: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其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设备转移,不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企业可以依法申请汇总纳税:申请在

问: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其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设备转移,不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企业可以依法申请汇总纳税: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请问,如果总分支机构增值税不是实行汇总申报的,其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设备转移应当缴纳增值税吗?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答:《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而总分支机构间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设备的行为,也应参照以上货物移送行为的规定。即只有接受设备方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你公司将设备在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是为了使用目的,并不是用于销售目的,所以在移送使用环节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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