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14]1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总机构在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统一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资产损失扣除申报资料、税收优惠资料等企业所得税资料,其所属我省境内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相关资料,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14]148号           2014-07-0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14〕68号)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协调,提高汇总纳税企业管理水平

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局税收职责清单和业务操作规程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汇总纳税企业基础信息维护、税款计算、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税务检查以及总局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平台中汇总纳税相关信息的上传、比对、数据交换等工作。

二、统一受理申报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

总机构在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统一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资产损失扣除申报资料、税收优惠资料等企业所得税资料,其所属我省境内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相关资料,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总机构在省外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应分摊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等规定统一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资产损失扣除申报资料等企业所得税资料。

三、维护汇总纳税信息,保证信息完整准确

正确维护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对于加强跨地区税源管理、防止企业所得税税源流失、提高大企业管理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地维护汇总纳税各类信息。

(一)维护税务登记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完整维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信息。

税务登记表中,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标志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必须同时完整维护相应的“分支机构”(或“总机构”)信息。

“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中,应维护所有二级分支机构(收入全额归中央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和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维护税种认定和汇总文书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工作。

对按规定不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得税申报期开始前及时完成被汇总文书维护工作(分支机构对应总机构在省内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维护;对应总机构在省外的,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维护)。

(三)维护预算科目和级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除外)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14]68号)等文件,对不同类型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正确维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的预算科目和级次。

(四)开展集中清理

各省辖市局应在今年组织一次本地区汇总纳税历史信息的集中清理工作,并在10月底前形成书面清理工作报告报送省局。省局将在年底前对数据清理和维护工作进行分析通报。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维护规则》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1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维护规则

对按规定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在此前提下,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的不同类型,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中参照本规则进行相关业务维护。总局或省局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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