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三[1991]186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草系统缴纳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09-24
摘要:近据部分市、地反映,《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执行以来,各地对烟草系统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执行不一致。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草系统缴纳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1]186号         1991-09-24


各市、地区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地反映,《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执行以来,各地对烟草系统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执行不一致。经研究,重申如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6号批复精神,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对烟草系统各企业单位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其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仍按2%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