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征[2001]1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子(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和《电子(计算机网络)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04
摘要:经核准采用电话报税的纳税人,可在税银联网的所有金融机构中,指定一家机构的一个帐户,并将该帐户提供给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纳税人电话报税缴纳税款的基本帐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子(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和《电子(计算机网络)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1]13号          2001-7-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电子(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电子(计算机网络)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1:电子(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

  2:电子(计算机网络)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4日

  附件1:

电子(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快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进程,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电话)申报纳税的范围电子(电话)申报纳税是经国税机关批准,纳税人通过电话办理纳税申报以及税款缴纳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简称电话报税。电话报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电话报税的电话号码应由各市国税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各市(县)国税局使用同一个电话报税号码。对目前电话报税号码尚不统一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到一个号码。

  二、电话报税方式的确认

  1、申请核准。采用电话报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HD011,附件一),报请国税机关审查核准。经核准采用电话报税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原则上其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2、确定纳税帐户。经核准采用电话报税的纳税人,可在税银联网的所有金融机构中,指定一家机构的一个帐户,并将该帐户提供给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纳税人电话报税缴纳税款的基本帐户。

  3、确认税款支付方式。由国税机关、纳税人和金融机构三方签订税款扣缴协议,将三方有关税款预储、税款申报及税款电子支付方式等的责任、义务及有关约定在协议中具体载明。

  三、电话报税的程序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前在纳税帐户上预储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电话报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由纳税人自选银行,在其基本结算户中扣缴税款的办法。

  2、纳税人应将申报日期、申报缴税的所属纳税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等记录到《电话报税卡》(附件二)上,然后进行电话报税。其具体实现形式是纳税人根据电话语音提示,操作话机按键输入申报信息,并通过税银联网进行实时扣款,完成申报纳税。

  电话报税成功后,应妥善保存好《电话报税卡》。

  3、国税机关确认纳税人电子支付税款成功后,应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可根据不同情况送达纳税人。

  对完税凭证无法送达的,国税机关应将其存入该纳税人的纳税档案。

  四、申报资料的报送和审核采用电话报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不再填报有关纳税申报表,而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事先发给的《电话报税卡》中,按月进行记录应申报的书面数据,年终一次提交,并换取新卡。

  纳税人报送的载明的书面数据,与电话申报的数据电文不一致时,以纸质申报数据为准,纳税人应报告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报送的书面数据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以纸质申报数据为准,并按有关法规和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纳税人报送的《电话报税卡》与通过网络申报的数据电文资料如何审核、保存,由市地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五、申报日期的确认电话报税以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电话报税时确认的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的纳税申报日期。

  六、违章处理对采用电话报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过程中出现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1年7月1起试行。

  附件2:

电子(计算机网络)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快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进程,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计算机网络)申报纳税的范围电子(计算机网络)申报纳税是经国税机关批准,纳税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在一定安全机制下(数字签名或加密),办理纳税申报以及税款缴纳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简称网络报税。网络报税方式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并具备上网功能的所有纳税人。

  二、网络报税方式的确认

  1、申请核准。采用网络报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HD011),报请国税机关审查核准。经核准采用网络报税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原则上其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2、确定纳税帐户。经核准采用网络报税的纳税人,可在税银联网的所有金融机构中,指定一家机构的一个帐户,并将该帐户提供给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纳税人网络报税缴纳税款的基本帐户。

  3、确认税款支付方式。由国税机关、纳税人和金融机构三方签订税款扣、缴协议,将三方有关税款预储、税款申报及税款电子支付方式等的责任、义务及有关约定在协议中具体载明。

  三、网络报税的程序

  1、纳税人应在申报纳税前在纳税帐户上预储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网络报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由纳税人自选银行,在其基本结算户中扣缴税款的办法。

  2、纳税人应将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通过网络申报。其具体实现形式是纳税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把所有的报税以及相关数据发送到国税局的报税服务器,报税服务器接收报税数据并对其进行校验,把正确的报税数据导入到征管数据库中并将申报结果实时反馈给纳税人。

  网络报税成功后,应按月进行备份,并按国税机关的规定,妥善保存好纸质申报表和其它申报资料。

  3、国税机关确认纳税人电子支付税款成功后,应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可根据不同情况送达纳税人。

  四、申报资料的报送和审核

  1、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是否按月报送以及如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

  2、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应与通过网络申报的数据电文资料一致,如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与数据电文资料不一致的,以纸质申报数据为准,纳税人应及时报告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与数据电文资料不一致的,以纸质申报数据为准,并按有关法规和规定作相应处理。

  3、对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与通过网络申报的数据电文资料如何审核、保存,由市地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五、申报日期的确认网络报税以国税机关服务器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的纳税申报日期。

  六、违章处理对采用网络报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过程中出现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1年7月1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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