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玉地税二字[2006]88号 2006-12-30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高开区分局、直征分局: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6〕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云地税二字〔2006〕76号文件的要求,经请示省局同意,我市在个人转让住房的过程中,对不能提供合理凭据的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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