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5-23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行为,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七章 投资及证券

  第五十九条 银行、信用社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行社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银行、信用社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银行、信用社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信用社向上一级信用联社的股权投资。

  银行、信用社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条 银行、信用社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应计利息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的应计利息计价。

  第六十一条 银行、信用社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银行、信用社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银行、信用社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二条 银行、信用社购入有价证券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第六十三条 银行、信用社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银行、信用社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冲减投资收益。

  第六十五条 银行、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补交所得税。

  银行、信用社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支出。

  第八章 其他类资产

  第六十六条 银行、信用社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资产。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银行、信用社为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六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上标明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开发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专利时,不得将已经计入期间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资本化。 除银行、信用社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在合并过程中,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的入账价值。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银行、信用社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但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应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的,应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应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商誉价值不得摊入成本。

  第七十条 银行、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七十一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等。开办费是指银行、信用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银行、信用社筹建期间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当由入股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银行、信用社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收益,可计入资本公积,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银行、信用社的清算损益。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七十二条 银行、信用社的其他资产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资产等。

  第九章 成 本

  第七十三条 银行、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七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银行、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1年以上(含1年)的定期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存款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银行、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银行、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银行、信用社支付给代办储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在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8‰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 其他费用。

  (四)金银买卖损失。指银行、信用社发生金银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

  (五)汇兑损失。指银行、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外汇业务发生的损失。

  (六)呆账准备。是指银行、信用社为核销呆帐贷款和坏帐损失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提取呆帐准备资产的范围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抵债资产、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库券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对由银行、信用社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银行、信用社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不计提呆帐准备。

  银行、信用社应当根据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帐准备的计提比例。呆帐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

  呆帐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对其余额作纳税调整。呆帐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指银行、信用社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营业及管理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奖金、上缴管理费、会费、住房补贴、其他费用等。

  1.业务宣传费。指银行、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广告费。指银行、信用社开展广告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银行、信用社营业收入的2%。银行、信用社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巳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3.印刷费。指银行、信用社印制、包装、运送各种业务凭证、帐簿、报表、图章等费用的开支。

  4.业务招待费。指银行、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

  5.电子设备运转费。指银行、信用社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

  6.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汽车运输费、油料费、养路费、包装费、搬运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的差旅费。

  7.安全防卫费。指银行、信用社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 备、保安(经警)人员工资和补贴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8.保险费。指银行、信用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9.邮电费。指银行、信用社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费等费用。

  10.诉讼费。指银行、信用社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

  11.公证费。指银行、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12.咨询费。指银行、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3.审计费。指银行、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4.技术转让费。指银行、信用社因接受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

  15.研究开发费。指银行、信用社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等发生的费用。

  16.外事费。指银行、信用社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

  17.职工工资。指银行、信用社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津贴和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18.奖金。指符合条件的银行、信用社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的奖金。

  19.职工福利费。按照银行、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20.取工教育经费。按银行、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21.工会经费。按银行、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用于工会开支。

  22.劳动保护费。指银行、信用社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23.劳动保险费。指银行、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 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种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

  24.失业保险金。指银行、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

  25.公杂费。指银行、信用社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26.差旅费。指银行、信用社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差旅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27.水电费。指银行、信用社支付的公用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及增容费开支。

  28.会议费。指银行、信用社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补助、住宿费、会场租用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29.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银行、信用社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30.递延资产摊销。指银行、信用社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在本期成本中摊销的递延资产 。

  31.无形资产摊销。指银行、信用社购置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

  32.租赁费。指银行、信用社因开展业务需要以经营性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33.修理费。指银行、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34.取暖及降温费。指银行、信用社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35.绿化费。指银行、信用社内部绿化发生的开支。

  36.理事会费。指银行、信用社的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37.税金。指银行、信用社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38.上缴管理费。指银行、信用社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上缴的管理费。

  39.会费。指银行、信用社向行业协会交纳的会费。

  40.住房补贴。指银行、信用社按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住房补贴支出 。

  41.其他费用。指银行、信用社按规定列支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支出。指银行、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上述项目的其他成本性支出。

  第七十五条 银行、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七十六条 银行、信用社需要待摊的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或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十七条 银行、信用社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八条 银行、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九条 银行、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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