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8]127号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7
摘要:《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所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国税函[2008]127号       2008-09-27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二条失效。
  2.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以来,各局陆续反映增值税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便于基层操作,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企业出售购物卡(或提货单)、联名卡销售成立时间确定的问题以及换购卡(折扣卡)、购物赠卡的计税依据的问题。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此对企业出售购物卡、联名卡时发票已开出,且企业已收取货款的,以购物卡(或提货单)、联名卡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从高适用税率。【税屋提示——本条划线部分修改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二)企业赠卡、销售换购卡(折扣卡)的行为,如果是企业给予顾客的一种折扣,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条款失效]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所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实物应分别核算。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能够分清的。

  2.财务应分别核算。包括原辅材料、产成品的进仓、出仓及库存情况。

  (二)具体操作的流程:企业应在开始生产的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原已生产的企业应在文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备,备案的内容应包括实物和财务方面的划分情况。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兼营应税劳务,其征收率确定,是按上年还是当年的销售货物或兼营应税劳务占总收入比例确定的问题。

  以上年度销售货物或兼营应税劳务占总收入比例为依据,确定当年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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