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17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3
摘要: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要求行政管理部门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

  (一)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1.税率优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前扣除及应纳税所得抵扣。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减免税优惠。除落实好原有的对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残疾人就业、软件产品以及再就业等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外,还要落实好如下2008年后新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中小企业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按规定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5.核定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经营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原因,实行查账征收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体经营者、个人可享受的优惠

  6.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7.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业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征收方式,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8.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农产品范围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执行政策,免征增值税。

  (三)综合性措施

  9.积极做好在中小企业中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工作,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扩大投资。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10.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缓解出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

  二、健全工作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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