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17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3
摘要: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要求行政管理部门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

  27.实施税法援助。尽量在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前协调解决涉税争议,缓和矛盾。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执法行为、结论、意见、决定等有异议的,可随时到国税机关办公场所,或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国税机关提出税法援助申请,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释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

  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没有前置条件,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不因税法援助而中止。

  四、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监督

  28.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治税。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依法查处影响中小企业依法健康发展的涉税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秩序。

  29.约束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须、适当,尽可能采取影响最小的损害性手段实现行政目的。坚持过罚相当、先告知后处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对特定情况实施首违不罚、限期内改正不罚、无过错推定。

  30.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减少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减少执法随意性。

  31.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税务代理活动,不得参与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举办的有偿培训以及违反规定强行为纳税人指定或介绍税务代理、中介机构。

  严禁向纳税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行为。

  32.加大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损害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对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纳税人可以通过12366在线服务中心投诉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抄送: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1月13日印发

  打字:孟文 校对:政策法规处 郭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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