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个人大陆转让无形资产涉税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大陆出于调控房地产市场考虑,目前境外个人只能购买数量有限的自用房地产,不能直接投资非自用房地产项目,因此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中,台籍个人目前不能单独买卖土地使用权。

台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涉及到的税收,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附加税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涉及的税种亦有所不同。
一、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涉及到营业税(实行“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印花税又区分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而税率有所不同。一定条件下的技术转让,还可享受营业税(或增值税)免税优惠。

二、商标权和特许权
转让商标权和特许使用权(又称经营特许权或专营权),涉及到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印花税分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而有所不同。
以上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和特许权,相关税种、税率和计税基础汇总如表。下载: doc 文件 
1: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专案,免征营业税(实行“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增值税),但须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专案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淮档,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档。计算免税营业额时,须注意两点:
(1)免税营业额不包括技术转让项目中所含的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价值;
(2)同时转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的,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3)按产品销售比例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的 注2:城市维护建设税依缴纳营业税所在地不同,而有不同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台籍个人出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缴纳地一般为受让方所在地。
注3:「N�A」表示不适用。商标权和特许权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相关使用权合同不在印花税税目列举范围内,故不须缴纳印花税。

三、著作权
著作权收入主要可分为两类:稿酬和其他所得。其中稿酬是指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著作权收入只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其中稿酬税率20%,并可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其他著作权所得税率为20%,无减免优惠。著作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同一作品的分次付款、加印出版追加稿酬的,视同一次收入;再版或在多处出版的,视同不同次的收入,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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