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8]2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19
摘要: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对于税法无明确规定的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可按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相应补充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20号           1998-01-1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二[1998]156号 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中补充文件第二条中对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做出的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列。《通知》中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收入填列在《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表》(格式附后,此表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行印制)中。对于免税项目与纳税项目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应说明情况,先将全部收入填列《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表》,同时按分摊比例法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计算后,将分摊或确认的应税所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列。

  二、[条款废止]关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经财政部、人事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按其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部分扣除;其他单位实行限额计税工资。

  三、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对于税法无明确规定的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可按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相应补充规定执行。

  四、对于免税项目与纳税项目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除采用分摊比例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外。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的,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申请,报市国税局审定。

  五、凡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于1998年3月底前办理税务登记。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辖区内单位全面清理登记,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六、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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