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2000]19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免征营业税项目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06
摘要: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必须按上述列示的项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免征营业税项目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196号            2000-11-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9]94号)下发后,各地认真地进行了贯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省局在对全省情况进行调研后,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增列以下项目:

  1.便民服务。包括:小图书室(摊点)的书(报)借阅、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日用(食)品、流动餐饮摊点、为中(小)学生热饭、从事家庭送配餐服务、茶水点、小浴池(营业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自行车寄存、洗衣、熨衣、打夹克油、擦皮鞋、理发;

  2.家政服务。包括: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门窗、修墙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

  3.小区内专项服务。包括:看车、治安巡逻、驾驶电梯、居民楼道清理、小区内卫生清洁、绿化。

  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必须按上述列示的项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