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4]19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22
摘要:纳税人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经国税机关进行事前审核(批)。纳税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4]193号        2004-3-22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进一步减少审批手续,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经国税机关进行事前审核(批)。

  纳税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加强取消对纳税人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批)的后续管理工作。取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审核(批)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依据现行的政策法规,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纳税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确认)应有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其授权的区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效文件;

  (二)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前述文件规定的缴存比例;

  (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保持同比例。

  三、对纳税人不符合上述条件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进行纳税调整。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