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报送专用税票核对信息情况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288号 2001-08-30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将报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表格和内容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原上报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改为《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除增加“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内容外,上报方式、时间不变,仍按“本省”和“外省”分两张表上报。 二、原《退税审核缴款书信息不符明细表》改为DBF电子格式。上传文件名为SBXXXX.DBF(其中XXXX为四位行政区划代码),要求与《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同时上报,上传到省局服务器各市上传/退税处专用税票审核情况/(相应年月)路径下,且数据内容与《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保持对应一致。填报时要注意表间逻辑关系,不得漏项。凡延误上报时间或内容不全、逻辑关系错误的上报信息省局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退回重报,由此而影响退税进度的责任,由上报单位自负。 三、《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表样、SBXXXX.DBF数据库及说明放在省局服务器省局下传/退税处/最新政策规定/路径下。请各市直接下载。 四、各退税部门的审核人员应加强对外部数据的维护工作。 (一)对于审核中查询不到电子信息的专用税票,还应在外部数据库中作进一步查询,并注意放宽查询条件,如只按“缴款书号码”(JKSHM)进行查询等,以便找到信息核对不上的真实原因。须注意的是:所反馈的疑点原因应准确详尽,以配合货源地税务机关尽快完成核查工作。缩短信息处理周期。 (二)对于由于信息错误而核对不上的专用税票信息,在反馈给货源地税务机关要求重传信息的同时,系统管理员应将原已读入审核系统的错误信息删除(未人工挑过),以保证经货源地核查调整后重传的正确信息能正确读入,并参与正常审核。 (三)在抓好正常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工作的同时,抓好对核对不上电子信息专用税票数据的反馈工作,从两个方向来保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质量,从而也就保证了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的前提下的退税进度。 以上报送调整从九月十三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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