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出租 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晓伟 胡清水 人气: 时间:2009-04-16
摘要:酒楼出租 赔了夫人又折兵   河南省某市的金阳光宾馆下设有一家酒楼,为增强经营活力,宾馆决定将酒楼承租。该酒楼房产原值为300万元,经过招标,本单位职工李某以年租金40万元获得了酒楼5年的承租权...
酒楼出租 赔了夫人又折兵


  河南省某市的金阳光宾馆下设有一家酒楼,为增强经营活力,宾馆决定将酒楼承租。该酒楼房产原值为300万元,经过招标,本单位职工李某以年租金40万元获得了酒楼5年的承租权。承租合同标明,李某承租酒楼后,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其经营活动与宾馆无关。

  关于税收问题,宾馆经理专程到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注册税务师小牛为其设计了一个筹划方案。

  小牛指出,承租形式分对内承租和对外承租,对内承租只是内部核算的一种形式,也就是内部承包,内部承包人对外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单位的一个成员,只能以单位的名义对外行使业务权,对外承包则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对方是能负一定法律责任的个人或单位,租赁方与承租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发生对外承租行为,只能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而对内承包则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承包费不用征收营业税。

  小牛建议,本单位职工李某可以经营酒楼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不再上缴租金,改为上缴利润,仍以金阳光宾馆名义对外经营,这样每年宾馆可以节约不少税收。小牛进行了计算,如果李某领取营业执照独立经营,则宾馆每年应缴纳租金收入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5%×(1+10%)=2.2(万元),房产税40×12%=4.8(万元),合计2.2+4.8=7(万元)。如果不领取营业执照而是仍以宾馆名义经营,则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为300×(1-30%)×1.2%=2.52(万元)。两种方案对比金阳光宾馆可节税7-2.52=4.48(万元)。

  小牛另外又指出,虽然经过筹划,宾馆可节税4.48万元,但这种筹划对比本单位职工李某独立办理营业执照而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必须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因为,李某经营酒楼的过程中,对外的货物购销、合同签订、商务交往需要用宾馆的名义进行,如果酒楼经营的好,资金流入必须先进宾馆账户,便于加强管理以及保证上交利润的及时收缴,而如果酒楼经营不当,则要一是防范承包利润不能回收,二是防范酒楼欠外部账款不还的风险。至于如何防范,宾馆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经理对于小牛的筹划方案很是感兴趣,而对于小牛的风险防范建议则很不以为然,都是本单位职工,在一块共事多年了,能有什么风险?从事务所回去后,经理就找李某商量修改协议,李某听说不用办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对外的很多应酬都由宾馆处理,自己也省去了不少麻烦,马上表示同意。

  承包的第一年、第二年,酒楼经营形势很不错,李某如期缴了50万元的承包利润,宾馆也实现了每年节税4.48万元的目标,经理也觉得这真是一个不错的筹划方案,对于注册税务师小牛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经理觉得小牛确实是多虑了。

  但在第三年,由于酒楼所在地段生意好,赚的多,同行看着眼红,马上在宾馆酒楼周围又新开了几家大酒店,并且采取了不少促销活动,酒楼的生意受到了重大影响。

  李某脸上没有了笑容,要账的上门后总是求着对方再宽限几天,到了月底给员工发薪的时候总是愁眉苦脸,员工的工资也已欠了几个月,几个重要的管理人员也“跳槽”到了邻近的酒店。

  终于有一天,李某不见了踪影,要账的、要工资的都找到了宾馆,他们的理由是,找不到李某,就应由宾馆具体负责偿还,因为李某是以宾馆的名义对外的,他们所有合同协议实际都是与宾馆签订的。

  经理这下子“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他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从经营形式来看,李某只是宾馆的员工,员工个人不具有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所以,李某以宾馆名义对外欠的款项应由宾馆负责偿还。

  据统计,李某经营酒楼期间,尚外欠账款、员工工资、水电费以及其他,共计30万元,另外还外欠宾馆一个季度的承包利润10万元,这下子,宾馆共损失了40万元。

  经理后悔没把注册税务师小牛的风险防范提醒当回事,多交了40万元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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