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74号(财税金融类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18
摘要:无论是通过政府出资购买服务还是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全面引入第三方审计都会增加征纳成本。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小,在企业整体税负中所占比重较低,若采用“审计费用在环保税内扣除”的办法,将会造成很多中小企业无税可缴,也背离了引入第三方审计的初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74号(财税金融类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第三方审计机制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环境保护税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体现绿色税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独立税种,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从上半年两个征期情况看,环境保护税征管运行平稳,社会各界反响良好。

  与原排污费征收不同,环境保护税在制度设计上,构建了“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征管新机制,即由纳税人自主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作配合。纳税人申报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异常的,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提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上述制度设计基于“据实征收”的税收确定性原则,既落实了企业自主申报的纳税义务,又保障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需要。从目前实践看,这一机制是有效的、符合征管实际的。

  您在《提案》中提出建立“企业申报、第三方审计、环保部门监督抽查、税务部门征收”的环境保护税管理体制,将第三方审计作为数据真实性核查的重点和征收依据,并建议“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建立审计规程、参考国家司法考试的形式,建立全国统一环境保护工作者的准入资格考试制度”,我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认为目前暂不具备可行条件:

  一是缺乏法律支撑。《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主体责任,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责任。而引入第三方审计事前核查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要求企业负责人和环保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并将审计报告结果作为征税依据,目前既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撑,又有可能弱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和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管理的责任义务。

  二是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尽相符。降低交易制度性成本,减少各种准入限制是行政管理改革的大方向,强制性的第三方审计不仅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甚至可能带来权力寻租,对优化营商环境有不利影响。同时,在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准入和考试的大背景下,“参考国家司法考试的形式,建立全国统一环境保护工作者的准入资格考试制度”,短期内亦难实现。

  三是与环境监管改革方向不尽一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能有机衔接整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将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依证监管。生态环境部已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做了暂行规定,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由此可见,第三方机构的服务重点应与环境监管的方向一致,对排污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持。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与排污许可制度具有内在一致性,落实好排污许可制度,促使企业严格执行环保监测技术规范,准确核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即能够有效防止环境保护税税收流失。

  四是增加税收成本。无论是通过政府出资购买服务还是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全面引入第三方审计都会增加征纳成本。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小,在企业整体税负中所占比重较低,若采用“审计费用在环保税内扣除”的办法,将会造成很多中小企业无税可缴,也背离了引入第三方审计的初衷。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18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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