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8]164号 2008-12-1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工作。总局《通知》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减免税项目审批或备案的基本原则,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本《通知》为契机,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划分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不得违规扩大减免税审批范围,切实加强所得税减免的规范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程序要体现简便合规。主管国税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简化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方便纳税人,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正确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 三、认真负责地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新税法下的减免税管理思路与以往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利用报纸、电视、广播、行风热线等新闻媒体和征收窗口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做好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宣传。对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批或备案过程中咨询的问题,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防止工作简单化。 省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操作管理办法。各地要及时对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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