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的通告 大地税告[2011]5号 2011.8.23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用《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银行在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当向付款单位和个人开具冠有本银行名称的《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 二、代收费业务,是指银行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且收费项目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收费业务。如,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和上网费等。 三、各有关银行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冠名发票印制审批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冠有银行名称的《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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