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新《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可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使用。旧《通则》没有相关的规定。原有的财务规定是,补充医疗保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并且不得导致职工福利费赤字。 9.旧《通则》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新《通则》没有直接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但明确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的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10.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问题,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后,企业面临的新问题。新《通则》对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涉及的财务处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新《通则》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财务收支责任界限,规定了不得由企业承担的个人支出的内容。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开展企业财务管理,应当以保证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为前提。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要求划清企业与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财务收支责任界线。对属于个人的各类支出,有损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不得由企业承担:(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个人消费是个人为了满足个体的心理或生理需要而进行的一种个人行为。对个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付出的成本,企业已经通过劳动报酬形式给予补偿,没有义务额外承担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畴的个人消费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职工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各类商业保险,购买股票、债券,入股投资,购买邮票、字画、古玩等各类收藏品,都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应当由职工个人承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属个人行为不当导致的结果,不属于企业的民事责任范畴,理应由个人承担。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根据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制度,企业不再为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企业为了吸引人才,采取住房等实物形式对职工进行奖励,那么,其资金来源必须是劳动报酬,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统一管理,而且仅是针对个别属于"人才"的职工,在财务监督中才能经得起检查和审计。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企业只承担由企业行为导致的支出,或由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不承担不属于企业责任范围的个人支出。 收益分配的对比分析与旧《通则》相比,新《通则》在收益分配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变化:1.明确了企业收入的管理原则。新《通则》规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全部属于企业。这样规定,一方面变换了旧《通则》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上进行规定的角度,明确了对企业收入进行财务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关联交易、职工同时多渠道就业等情况日益复杂,对企业收入进行财务管理的侧重点,不再是收入如何确认、计量这些会计问题,而是企业耗费经济资源的补偿、各方权益的维护与责任的落实等问题。 2.调整了利润分配的内涵。新《通则》在利润分配的对象上,做了明确的调整,一是企业分配的利润不是税后利润,而是净利润,税后利润属于纳税申报时计算的利润,包含纳税调整因素,企业往往还有许多应当由税后利润开支的项目,而净利润是会计核算的利润,比较清晰明了;二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不是企业净利润,而是可供分配利润,这就明确了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或者未分配利润的处理办法,以及企业提取必要的积累和投资者分取利润之间的关系。 3.取消公益金制度。新《通则》在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中,取消了原来利润分配顺序中提取公益金的规定。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实施以及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推进,企业不再承担职工住房的购建、管理、维护责任,企业的部分社会职能已经基本回归于社会,公益金的提取使用已经变得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新《通则》取消了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4.明确了职工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财务处理。新《通则》贯彻落实了党的方针政策,第-次在财务规章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可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内容。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肯定了非资本要素特别是智力要素对企业收益的贡献,并赋予相应的分配权,有利于企业建立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当然,职工的劳动也是可以参与企业收入分配的要素,但考虑到这种因素主要体现在股份合作、合伙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新《通则》是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财务规范,因而对以劳动参与企业收入分配问题暂不做明确的规定,而在成本控制中,通过有关工资报酬的规定体现职工多劳多得的精神。 重组清算的对比分析与旧《通则》相比较,新《通则》的重组清算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1.增加了企业重组的内容。新《通则》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八条对企业重组中的财务工作和相关政策,分别做出了专门规定;第六十条对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财务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 2.高度概括了企业清算的规定。新《通则》只有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企业清算的内容。由于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也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它们对企业清算做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新《通则》从增强前瞻性考虑,只明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而没有对企业清算做出详细的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加强清算管理,增加了关于清算报告管理的规定。 信息管理的对比分析1.新《通则》结构更加合理。新《通则》从第六十条到六十八条,指导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并用,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旧《通则》仅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共三条内容对企业信息管理作了简单的描述。 2.新《通则》内容更加全面。新《通则》对企业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向职工公开相关财务信息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强调了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同时,规定主管财政机关负有向企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建立企业财务评价体系,恰当使用企业财务信息等义务。旧《通则》仅就财务会计报告构成、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评价等三方面内容做出了一般性规定。 3.新《通则》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更加科学。新《通则》实现了财务信息管理方法和尹段的创新与突破,包括指导、监测、预警、审计、评价评估、信息公开等多种管理手段。 4.新《通则》首次提出了财务预警机制。明确要求企业沟通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避免危机的发生,尽可能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5.新《通则》依法重新界定了"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互衔接,将旧《通则》所称的"财务报告",统一规范为"财务会计报告". 6.新《通则》依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令禁止投资者、经营者借口拖延或者阻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禁止企业在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7.新《通则》依法提出了财务信息内部公开的范围、对象和内容,体现了科学、民主理财思想。 8.新《通则》创新、丰富了财务评价的内容。一是区别于旧《通则》对财务指标的具体规定,将财务评价内容概括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五个方面,既为财政部门的评价提供了指导,又留出了空间。二是首次提出了建立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有效性评估制度的要求。 财务监督的对比分析与旧《通则》相比,新《通则》第九章财务监督是全新的内容。主要内容是:1.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2.明确了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确定了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与途径,因而强化了有关财务规定的执行效力,为规范管理企业财务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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