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财务通则》的对比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新《通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被更新...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新《通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被更新。这是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财务通则》是1992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发布的。自1993年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创建企业公平竞争环境、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执行了10多年的《企业财务通则》日益滞后,亟需加以修订。

  新《通则》继承了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中的有效成分,又注意处理好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关系。在修订《企业财务通则》过程中,财政部结合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创造性地解决了企业财务制度中一系列问题,初步建立了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以企业具体财务行为规范、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财政监管办法为配套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实现了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改革创新。

  一是功能创新,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做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做出规定,而是围绕企业财务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做出规范,引导企业实行科学管理。

  二是观念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对企业重组中的资本权益事项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

  三是体制创新,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四是体系创新,建立了具有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便于《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以后根据企业财务运行、国家法制建设情况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地调整、改革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

  五是机制创新,按照"规范、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明确财务决策的要求、财务控制的方法,完善企业激励分配政策,建立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明确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六是内容创新,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环节,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

  框架结构的对比分析新《通则》共由10章、78条组成,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资产营运,第五章成本控制,第六章收益分配,第七章重组清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九章财务监督,第十章附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旧《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旧《通则》)共由12章、46条组成,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六章对外投资,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第九章外币业务,第十章企业清算,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第十二章附则。

  从框架结构看,新《通则》既不翻版1993年7月1日施行的旧《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也不重复税收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而是跳出传统的思维定式,主要围绕与企业设立、经营、重组过程伴生的财务活动,规定了企业财务要素的内容,对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特别是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职责不分、角色错位的问题,同时对财政部门在新形势下管理企业财务的任务、方式、途经做出了规范,从而全面实现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创新。

  总则的对比分析

  1.新《通则》的宗旨不再定位于企业经济核算,而是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同时针对市场竞争已经比较充分,而强势的企业财务管理主体损害其他弱势的相关主体利益比较突出的现象,明确规定要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新《通则》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时规定"金融企业除外".对于其他企业,规定为"参照执行",同时把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比照执行"的范围。这种变化,也体现了现阶段财政管理的阶段性特征。

  3.新《通则》取消了旧《通则》关于企业设立或者变更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的规定。

  4.新《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和基本内容做出了全新的规定,不再延续旧《通则》关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算财务收支的规定,提出了财务风险、财务战略、营运资产等新的理念,体现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区别。

  5.新《通则》规定了财政职责,将财政机关"三定方案"(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规定转化为财务规章,便于各级财政机关依法行政。

  6.新《通则》规定了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管理主体地位,有利于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7.新《通则》规定了企业的财务关系。与投资者的产权关系不同,各级财政机关主要依据企业财务关系,对企业实施政府宏观财务管理,从而与投资者凭借产权关系的财务管理、经营者凭借委托代理关系的财务管理,共同构成完整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对比分析与旧《通则》相比,新《通则》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全新的内容,着力从财务管理体制、财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上解决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

  1.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企业发展集团化的形势,规定建立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规定企业建立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健全财务运行机制,实现科学管理。

  3.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定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资金筹集的对比分析1.筹资管理理念发生重大变化。新《通则》引入风险控制、资本结构决策、资金成本等全新的观点和理念,将旧《通则》简单的核算管理提升为控制成本、规避风险的决策管理。同时,指导和要求企业在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筹资规模、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实现资本结构最优化、企业价值最大化。

  2.投资者出资方式发生变化。新《通则》在保留旧《通则》关于投资者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股权和特定债权两种形式。

  3.结合新《公司法》,增加了对投资者出资或增资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例如,规定企业承担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的义务。

  4.增加对企业回购股份的财务管理规定。部分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和股权激励时,实际上已在进行股份回购活动,新《通则》增加了相应内容。

  5.公积金管理发生变化。新《通则》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内容,利润分配中不再提取公益金,相应改革公益金制度。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做了更细致的规定。

  6.增加了规范财政资金财务管理的统一规定。

  资产营运的对比分析旧《通则》用四章的篇幅,分别规定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确认与核算。与旧《通则》比较,新《通则》提出资产营运这一财务管理要素,侧重于企业资产营运过程中的内部决策、管理、监督和控制等财务管理要求,实现了财务管理的准确定位。具体如下:

  1.《新通则》提出资产营运管理的概念,对企业资产营运过程中的财务监控职责、权限和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控制财务风险。

  2.新《通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按规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企业集团可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这些内容旧《通则》并无涉及。

  3.新《通则》从财务管理角度,指导企业如何通过合同财务审核制度、财务监控、信用风险评估、跟踪履约情况等财务手段,从源头上减少坏账损失。而旧《通则》仅规定了坏账准备金计提标准、坏账损失的定义及核算等会计内容。

  4.新《通则》侧重于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存货管理制度。旧《通则》则对存货的定义、计价、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存货清查及其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5.新《通则》从财务管理角度,强调企业履行对外投资内部决策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而旧《通则》仅对对外投资的定义、分类、计价、投资形式、损益确认等会计问题做出规定。

  6.新《通则》对无形资产取得和变更权属时的财务责任提出了强制性和指导性的要求。旧《通则》仅对无形资产的概念和摊销做出规定。

  7.新《通则》对所有资产损失的管理,强调了损失责任的区分,要求建立损失核销的监督审批制度。旧《通则》仅定义了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及固定资产损失,以及规定该项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8.新《通则》侧重规定企业处理资产的权限及程序,对重大资产处置的财务监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旧《通则》仅对存货毁损、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9.新《通则》对企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或限制,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内容旧《通则》并未涉及。

  成本控制的对比分析新《通则》与旧《通则》在成本(费用)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变化:

  1.旧《通则》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新《通则》主要是要求企业应进行成本控制,并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调成本管理贯穿企业管理的全过程,确定了成本控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2.旧《通则》对成本、费用的项目及其核算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等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并列示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具体内容。新《通则》要求建立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但没有统一标准,如业务招待费等,由企业相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旧《通则》将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全部归入管理费用,新《通则》规定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即形成资产的相应研发费用可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鼓励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鼓励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新《通则》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将技术开发费修改为研发费用、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这也是新《通则》的重大变革。

  4.新《通则》首次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明确要求企业承担为实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提取或承担相关经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列入相关成本或者当期费用。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当今社会,对于违反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的企业,即使没有被政府或监管部门惩罚,也会因为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不满和排斥而在市场上受挫。1993年实施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只是提到把排污费、绿化费等费用作为管理费用处理。新《通则》进一步把社会责任扩大化,要求企业自行承担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5.旧《通则》仅规定佣金、手续费的会计处理,不涉及相关管理问题。新《通则》重点对业务费用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签订合同,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加强对业务费用的管理,可以避免引起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可以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

  6.旧《通则》要求把劳动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而新《通则》则规定企业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也就是说根据职21212作对象的不同,可以归入费用类,也可归入成本类。另外,新《通则》明确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所需经费,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也就是单项奖纳入工资范畴统一管理,不能多渠道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而旧《通则》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只把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计入成本(费用),不涉及单项奖的财务管理问题。

  7.旧《通则》及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新《通则》统十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不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衔接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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